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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定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BaoDing缩写为BI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保定市区(含各县)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结成的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保定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凡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定市境内的各商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会员。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  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保监局的监督和领导,并接受保定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保定市百花东路666号财富广场12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协会基本职责是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接受河北保监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组织会员自愿达成地方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报河北保监局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五)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或提请河北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河北保监局的政策论证,提出保定市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河北保监局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定市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河北保监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河北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六)整合宣传资源,提高社会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七)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加强与各地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维护保险业利益;

(九)承办河北保监局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一节  会籍

第九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在保定市(含区县)境内设立的保险分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依法设立并经保险监管机关许可在保定市(含区县)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服务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条  协会的单位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在保定市(含区县)境内登记、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在保定市(含区县)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若干名,履行代表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总经理及主管业务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即为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成为会员,按协会规定缴纳入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

(三)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若重新申请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审议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自愿退会;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常务理事会主持。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保监局和保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总经理;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理事在协会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理事的,会员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协会报告,其继任负责人可直接接任协会理事。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七)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批准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九)审议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协商议事、集体领导原则。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指派同职级负责人并授权代理行使理事职责参加会议。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部分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协会工作,事业心强,办事公道,在保险业内有较高威望;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和除名;

(五)决定协会副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六)审议决定秘书处业绩考核、薪酬等管理制度;

(七)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如有特殊情况,经会长、常务副会长或3名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指派同职级负责人并授权代理行使常务理事职责参加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协会设立会员公司总经理高峰会议,由产、寿业中的会长、副会长或常务理事主持会议,研究决议本业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产、寿险等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

会员公司可以根据专业性质,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研究专业领域的发展事项。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应建立健全劳资、党建、岗位责任、财务等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要实现专职化;秘书处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应建立党支部,受河北保监局党委领导。

第四节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任期两年。会长、副会长人选可以是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需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保定市民政局核准登记。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不在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对会长负责。秘书长人选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常务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保定市民政局备案。秘书长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在任期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岁,特殊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

第三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研究本市保险业发展和协会建设的重大事项;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及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副会长协助会长履行职责,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提名秘书处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聘任和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报请会长批准;

(五)组织完成河北保监局授权委托办理的工作事项;

(六)签发秘书处日常文件。

第四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在社团组织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以及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的,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补选。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人员接任或补选。会长、秘书长须接受河北保监局的履职情况综合考核评价,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河北保监局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需筹集经费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协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提出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保定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遇重大政策调整,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河北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保定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北保监局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经保定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保监局和保定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一二年九月七日保定市保险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修改并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保定市保险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会员单位

康泰养老保定中支

合众财险保定中支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支公司

中路财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利宝保险保定中支

同方全球人寿保定中支

燕赵财产保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富德财产保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国任财产保定中心支公司

建信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华泰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大家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百年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华农财产保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幸福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信诚人寿保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英大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瑞众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中汇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人保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信泰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新华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平安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国华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保定分公司

太平洋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泰康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太平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民生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中英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富德生命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合众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长城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阳光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农银人寿保定中心支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人保财险保定分公司

中华联合保定中心支公司

平安财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太平洋财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安盛天平保定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永诚财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亚太财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中银财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大地财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都邦财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定中心支公司

大家财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渤海财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华泰财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泰山财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国寿财险保定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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