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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有序流动自律公约
(2011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保定市保险市场经营秩序,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推动保定市保险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发[2006]3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保定市保险市场发展实际,经各会员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保定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有序流动自律公约(2011年版)》(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中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有序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 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适用于在保定市辖内开展保险营销活动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增员
第四条 各公司应树立科学的人才观,立足于自我培养为主,建立具有本公司企业文化的保险营销队伍。尊重营销员的自主择业权,对符合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条件的营销员,应指导并协助其结清业务、财务关系等。
第五条 各公司实施增员的营销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二)没有投诉、误导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各公司增员不得聘用以下人员:
(一)尚未在原公司办清解约手续的营销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
1、离开原公司后6个月(含)以上未在保险行业从业(自公司签发解约申请回执之日起计算),且和原公司不存在业务、财务纠纷的;
2、与原公司终止委托代理合同的;
3、原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或解散的。
(二)依照《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保险业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其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期限未满的。
(三)在其他公司参加培训,持证且上岗不满6个月的营销员(公司主动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除外)。
第七条 各公司增员应禁止聘用有违法违规行为者。
第八条 各公司在增员过程中不应有以下行为:
1、夸大或误导佣金或手续费收入,发布、宣传营销员佣金或手续费的广告;
2、进行同业公司间的对比性宣传,甚至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其他公司;
3、以非正当渠道获取同业公司营销员的非公开资料;
4、利用营销员资格考试的考场、同业公司的工作职场开展增员活动或张贴增员招聘广告;
5、唆使、暗示被增员人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参加考试;
6、向未在原公司办清解约手续的营销员发放本公司的工号、业务代码,为其印制名片,允许其参加本公司的培训、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向其支付佣金等;
7、招募代理制营销员时,未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加以明确说明,明示或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正式在编员工;
8、招募代理制营销员的活动未与公司正式在编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9、向其他公司进行整建制营销团队的挖角;
10、唆使营销员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他营销员集体转司;
11、其他扰乱行业营销秩序的行为。
若营销员有上述行为,有证据表明其所在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视同其所在公司的行为。
第九条 各公司应严格执行营销员持证上岗、挂牌展业制度。禁止无证人员以任何挂靠形式展业。
第三章 业内流动
第十条 营销员业内流动,公司应按规定为其办理流动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营销员的正常流动,各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阻碍其正常流动,不得故意拖延办理流动手续。公司无故拒绝营销员正常流动的,营销员可以向河北保监局和保定市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第十二条 公司与营销员签约时,应对营销员进行诚信教育和自律教育,教育其自觉遵守《保定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有序流动自律公约》,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第十三条 营销员流动流程:申请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公司受理申请→办理业务、财务交接等相关解约手续→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注销展业证→新公司报到、签订合同→注册业务员代码→登记注册展业证→展业。
第十四条 申请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一)营销员申请离开原公司,应按规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公司应为其出具申请回执,作为收到申请的凭证。
(二)公司应当在营销员正式提出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不同意解约的要向营销员书面说明理由。
(三)对于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并通过公司报名参加考试,获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营销员,营销员在公司服务期满6个月(含)以上才能业内流动。服务期的认定时间从公司与营销员签订合同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流出手续
(一)公司同意营销员解约的,应收缴《展业证》及相关单证、票据、资料等,在结清财务和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营销员解约手续。
(二)公司应在营销员办妥解约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向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申请注销该营销员的《展业证》。
第十六条 流入手续
(一)公司接受流动营销员的签约申请,必须审核该营销员在原公司的解约情况。
(二)公司接收流动营销员前,应在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该营销员的身份信息及诚信记录。
(三)公司接收符合条件的营销员,应在办妥签约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在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登记注册该营销员的《展业证》。
第十七条 营销员未在原公司办妥解约手续的,其他公司不得接收,更不得让其销售本公司产品。营销员如果已经转换公司,原公司发现该营销员的遗留问题,确需该营销员配合澄清和处理的,接收公司应督促该营销员积极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落实,特设立《公约》自律执行组。自律执行组为非常设机构,由各公司推荐业务熟练、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自律执行组检查分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公司应主动协助自律执行组的检查、调查工作。如设置障碍、拒不协助的,保定市保险行业协会将给予业内通报并将其违约情况报告河北保监局。
第二十条 公司违反本《公约》第五条、第十四、第十五条的,具有下列行为者,一经查实将报告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并视情节在业内进行通报批评:
(一)公司无故阻止营销员正常离司,且未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营销员解约申请;
(二)公司自身原因没有在与营销员结清财务和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营销员解约手续,影响营销员正常业内流动的;
(三)公司不及时处理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没有在10个工作日内向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申请注销营销员《展业证》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公约》第六至八条的,除限期改正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业内通报批评;
(二)交纳自律惩戒金1至5万元;
(三)暂停其3至12个月营销员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无证人员、非本公司营销员销售本公司产品,一经查实,保定市保险行业协会将对违规公司及无证人员,进行业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报请河北保监局处理。
第五章 处罚细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招募有保险营销经历的人员,该人员必须有在同一公司连续服务6个月(含)以上的资历(包括管理层营销员)。对违反规定的公司,由保定市保险行业协会对该公司罚惩戒违约金500元。
第二十四条 营销员有6个月以内从业资质的,在手续齐全、无任何纠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解约申请。公司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办理解约手续,原公司不得利用其原有业务员代码继续做业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罚该公司惩戒违约金500元。
第二十五条 接收公司如果录用在其他公司从业6个月以内的营销员视为违规。经查实后,罚惩戒违约金500元。并不得继续接收该营销员业务。
第二十六条 有6个月(含)以上从业资历的营销员可以自由流动,但原保险公司未给该营销员办理完解约手续前,接收公司不得录用,否则罚接收公司惩戒违约金500元。原公司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手续齐全、无任何纠纷的情况下)为营销员办理解约手续,否则罚原公司惩戒违约金500元。
第二十七条 经举报发现公司营销员同时给两家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认定办法:原服务公司未给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该营销员即参加另一公司培训,晨会,联系业务等活动)。处罚接收营销员的公司惩戒违约金500元,并责令停止该营销员营销活动。如发现未改正错误,上报省保监局处理。
第二十八条 接收同一家公司营销员,在3个月内超过10人(含)以上的,要向保定市保险行业协会书面申请。由协会后批准方可接收(秘书处先进行调研,由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违反规定罚惩戒违约金壹万元,并通报批评。) 。
第二十九条 营销员持非法宣传资料误导客户,经保定市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如果是公司印制,协会上报省保监局处理。如果是营销员私自印制,责令公司收回销毁宣传材料,并对保险公司罚惩戒违约金壹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为了加大行业之间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本《公约》的监督力度,市保险行业协会设立违约举报电话,保证在受理举报信息后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并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保定市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本《公约》由保定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保定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O一一年四月